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和区别

  发布时间:2020/7/30 10:15: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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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淆。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
2)除少数专业工程质量保修期有特别规定外(比如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通常情况下两者都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承包人对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二者的区别是:

1)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2)质量保修期一般要大于缺陷责任期,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

3)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主要是通过保修、维修来体现;缺陷责任主要是通过扣除预留的质保金来体现。因此,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或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而质量保修期内则不存在预留质保金的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修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缺陷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两者有所不同。承担了缺陷责任并不能免除保修责任,同时,承担缺陷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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