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7/30 13:43: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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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

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纷激化

  2013年,

  经人介绍,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

  此后不久,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

  直至2017年11月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

  张勇却不同意。

  放火酿成惨剧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

  为此,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

  恼羞成怒的张勇

  决定施以报复,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11月末的一天,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

  来到李梅家。

  进门后,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

  李梅身上和家中,

  点燃汽油。

  在熊熊大火中,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

  家中焚毁严重。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

  砍向自己头部,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

  但自杀未遂。

  物业被判无责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其后,

  李梅之子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

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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